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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年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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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83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5日13:20:42 打印此页 关闭

    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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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4个类别实施分类,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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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第十四条指出,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法律责任中,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责任区,各单位为责任人;

    (3)车站、机场、码头、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公园、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4)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及食品加工场所等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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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责任人管理措施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2)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3)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4)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满足运输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

    办法指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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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类投放收集

    办法提出,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可回收物由责任人自行运送或者回收企业上门收运;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

    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运输,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进行处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单位未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出,重庆市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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